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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4类地区调整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235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1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19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三、资金来源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失业人员手中。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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