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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10-25

执行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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