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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厦思政[2004]

发布日期:2004-11-3

执行日期:2004-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1、扶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称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②实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2、扶助标准:自2004年1月起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30元。

  3、发放方式: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4、资金渠道: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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