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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 元/月,495 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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