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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汕府办[2004]177号

发布日期:2004-11-24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城市中心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74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94元。

  二、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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