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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审字[1995]68号

发布日期:1995-11-3

执行日期:1995-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吉林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进行复审的函》[吉政文(1994)3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00号]、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分行《关于对辽源市茶叶经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第一期股票的批复》[辽人银字(87)1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40.15万股,其中国家持股3770万股,社会公众持股为1270.1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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