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劳办[2004]386号
发布日期:2004-12-3
执行日期:2004-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
为规范退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原则,特对2004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4]75号)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联审手续调整为: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