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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淮府[2004]128号

发布日期:2004-12-20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动情况,结合城市居民实际生活状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185元提高到200元;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由156元提高到18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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