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发[2004]44号
发布日期:2004-12-17
执行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