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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淮南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淮府办[2004]167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我市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医疗补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淮府办[2001]15号)作如下修改:将原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二个方面:

(一)50%划入个人帐户,按本人年缴费基数1.5%的比例,分月计入;

(二)50%用于公务员住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 年累计超过2400元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给予补助。

将原第八条删除。

所修改条款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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