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淮南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淮府办[2004]167号
发布日期:2004-12-16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扩大我市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医疗补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淮府办[2001]15号)作如下修改:将原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二个方面:
(一)50%划入个人帐户,按本人年缴费基数1.5%的比例,分月计入;
(二)50%用于公务员住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 年累计超过2400元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给予补助。
将原第八条删除。
所修改条款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