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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1-7

执行日期:2005-1-7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 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新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将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30元;海西、果洛州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玉树州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5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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