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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5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为4.5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为5.5元。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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