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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发布日期:1995-11-28

执行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2004-6-3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黑工商发〔1995〕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的有关规定,非邮电部门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的,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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