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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陕西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6-17

执行日期:2004-6-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设立的驻外劳务办事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加挂劳务办事处牌子),各市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在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业务上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应坚持方便群众,服务高效,公益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设立

  第五条 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驻地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批准。

  第六条 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经批准成立后,由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授牌,并在省级相关媒体公布。

  第七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与驻外劳务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职责

  第八条 负责企业用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传递;开展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情况的调研、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积极组织劳务输出,熟悉和掌握我省劳动力在当地务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对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劳务工权益保护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劳务协作,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

  第十二条 完成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全国省、市区域间的劳务协作和交流,参与当地劳务输出工作研究及有关劳务活动。

  第十四条 驻外劳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级财政的劳务输出经费补助或物质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驻外劳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我省劳务输出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介我省劳务品牌。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第五章 对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对驻外劳务办事处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对完成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突出的办事处及负责人分别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再具备条件的驻外劳务办事处予以摘牌,并通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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