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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4]170号

发布日期:2004-7-1

执行日期:2004-7-1

2004年7月1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湘劳社[200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二、同意你厅所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三、你厅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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