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7-9
执行日期:2004-7-9
生效日期:1900-1-1
文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缴费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9日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7-9
执行日期:2004-7-9
生效日期:1900-1-1
文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缴费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