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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7-9

执行日期:2004-7-9

生效日期:1900-1-1

  文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缴费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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