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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函[2004]133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生效日期:1900-1-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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