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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7-31

执行日期:2004-7-31

生效日期:1900-1-1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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