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发[2004]156号
发布日期:2004-8-24
执行日期:2004-8-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执行185.3元的调整为240元;月标准执行165.8元的调整为220元;月标准执行146.3元的调整为190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