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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温政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外地企业驻温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在职人员;

  (四)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工商(民政)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还应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资产、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计算,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参加用人单位支付给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劳动实习的生活补贴)。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8%,缴费比例可随着每年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一般不得超过20%.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一般不得大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实大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允许用人单位按实际缴纳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及比例。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四、申报核定和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

  地方税务部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向用人单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将核定的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数据送交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参照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执行。

  五、个人帐户的划建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按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的3%划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程序原因,造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不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预划个人帐户金额和缴费年限,但在办理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或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按实际缴费计算个人帐户金额和缴费年限。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记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欠缴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个人帐户记帐金额按实际缴费计入。城镇个体劳动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其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四)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参保人员和本省其他地区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根据参保人员本人意愿,对其个人帐户作出保留、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的选择。作一次性支付的,除退还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外,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按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半个月的本市1997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590元),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月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信息数据情况,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部门应按月将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对后,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并反馈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的有关信息数据,根据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反馈的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帐工作,并督促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和对用人单位违反职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地方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应逐步加强信息共享,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过渡期政策

  本意见实施后,取消按企业销售总额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为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的原则是:以行业最低参保率为基础,分类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实现全员参保。过渡期从2004年10月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过渡期第一年(社会保险年度)的企业最低参保率,按不低于行业2003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之和,占2003年度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各行业最低参保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研究确定。

  过渡期内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当年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不低于行业当年最低参保率,折算为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再按照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过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人数以用人单位当月全部职工人数为基数,根据行业当年最低参保率折算后确定。

  过渡期内兼营不同行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划分不同行业职工人数的,可按照不同行业参保率分别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划分不同行业职工人数的,则按照相关行业中最高参保率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提高行业平均参保率,每年行业最低参保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同意后公布。

  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意见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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