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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生效日期:1900-1-1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对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农民的大额医药费进行救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药费是指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参保农民发生的3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

  第三条 设立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参加的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由市级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募捐资金组成。

  市级财政拨款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红十字会组织募捐资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拨付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应当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参保农民大额医药费救助,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和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年度救助比例。

  第七条 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补偿项目按照农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农民需要大额医药费救助的,应当持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确定的救助比例予以审核、报销。

  参保农民个人一次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且仍在治疗中的,可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紧急救助。市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其超出部分25%的比例给予先行救助,年终补助时予以扣除。

  第九条市经办机构应当将每年的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张榜公布。

  第十条市审计部门对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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