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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委发[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1-30

执行日期:2004-1-30

生效日期:1900-1-1

  促进社会就业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促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完善我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社会就业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做好促进社会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势头,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在安置本地居民就业的同时也吸纳了全国各地大批的劳动力。但我市居民的就业与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新增劳动力逐年增多,国有企业改制分流的大量人员需要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需要转移就业,不断涌入的外来劳动力又加剧了对就业岗位的竞争,加上我市居民就业观念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要求,以及促进社会就业的政策仍不完善,使得我市的就业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素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由此而产生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十分突出。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促进社会就业工作的紧迫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引导社会就业观念转变为先导,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解决结构性失业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机制、劳动力市场机制、就业培训机制和就业服务机制,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培训为动力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力争今后五年内,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每年城镇新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1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就业工作

  1.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应承担促进就业的首要责任,把完成就业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履行职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各经济组织、各新闻媒体以及各级社会管理层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促进就业作贡献。

  2.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认真实施《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的政策文件。在扶大扶强一批重点民营企业的同时,注重发展服务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要积极开展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适应城市化进程需要,争取两年内在同安、翔安、海沧、集美、湖里各区建设一定规模的面向城乡就业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劳动力市场,同时逐步放开社会职业中介市场,形成多层面的就业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公司,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加快就业信息系统建设,使广大求职者能及时方便地了解就业和培训信息。

  4.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在加快发展、推动内需、优化结构和推进开放中扩大就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

  5.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资形成机制。制定《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符合我市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

  6.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以就业为导向,调整和引导市属、民办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适当压缩长线专业,多开设短线专业。毕业生实行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书制度。扩大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鼓励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着眼于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建立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

  7.确保资金安排。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支持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发挥各方支持扩大就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投入。要注意发挥资金效益,建立资金使用评估制度。

  8.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的投入,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其在本市建立自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多与本市农民签订合同,拉长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链条,增强其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完善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相关的企业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健全劳动力转移的激励机制。

  9.鼓励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以钟点工、季节工和扩散加工等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引导用工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方式,安排更多人员就业。针对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多元化、变动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起既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又规范合理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的制度。

  10.促进劳务输出。加强对劳务输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对外派人员培训的支持和组织力度,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队伍和外派人员的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对外工程承包,通过对外扩大工程承包带动劳务输出,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加强和规范劳务输出的信息传播,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就业。加大对劳务输出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涉外劳务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我市劳务输出规模。

  11.加强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开辟相应的专栏提供各种信息,加大对促进社会就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各项相关政策深入社会、深入企业、深入人心。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失业人员正视现实,认清形势,转变“以公为荣”的传统观念,树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靠自主劳动实现自我价值、获取合法报酬的就业观念。通过宣传和培训,激发失业人员的创业精神,鼓励他们自强自立,以创业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就业优惠政策

  1.对特殊用工岗位实行本市居民优先就业。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普通人员,除国家公务员及紧缺专业人才外,应招收本市户籍居民。园林、市政道路、供水、供电、公交等行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按比例优先招用符合用工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具体比例另文规定)。

  2.实施“技能振兴计划”。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扩大中高级技工教育的规模,同时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著名职业培训机构加盟我市职业教育,为待业的厦门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初高中落第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凡未就业的本市高中、中专毕业生,今后可到市属高校学习进修二年,颁发本市承认的大专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养一批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能人才。

  3.实行毕业生实习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对待业的厦门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生,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推荐到企业实习一年,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实习期内由政府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实习期满后,鼓励到市场上竞争就业。加大对初、高中落第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教育的落实力度。

  4.加大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一是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二是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由政府给予最低工资50%的工资性补贴,属“4050”的仍可享受社会保险的补贴;三是继续购买部分公益性岗位,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新招人员时,应招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并向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倾斜。

  5.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凡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享受二次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对从事个体和股份合作经营的可享受贷款担保、贴息等支持;对已签定出国劳务合同的农村劳动力,可参照《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由各区财政拨出专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

  6.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需求,研究探索过渡时间不同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逐步调整外来员工和本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二是逐步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将原来用于劳力安置的货币补偿直接转为社会保险补偿,政府再给适当的参保补助。鼓励被征地人员将征地补偿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将现有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转为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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