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市政办[2004]15号
发布日期:2004-2-16
执行日期:2004-2-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增就业岗位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外输出与就地转移工作,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关系到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下达2004年度新增就业岗位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就地转移指标,并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就业岗位
1、新增就业岗位指标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核心指标和基础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作为“一把手”工程,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并建立台帐按时报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建立定期检查,定期督查制度,确保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在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同时,具体落实到项目审批、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去。
3、新增就业岗位指标的审定汇总上报由统计、工商、劳动保障三家汇审完成。
4、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实行月报制度,在每月的2日前报送上月的完成情况,10日前在《太行日报》登报通报。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转移
1、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就地转移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2、必须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转移工作同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紧密联系统筹考虑,实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一把手工程和目标责任制。
3、必须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充实所(站)力量,加强所(站)投入。所(站)必须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4、必须有计划地落实对农民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就业的能力。
5、市农业局、市劳动保障局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与就地转移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在《太行日报》和广播电台发布情况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