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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2-24

执行日期:2004-2-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提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350元提高到38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320元提高到35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由290元提高到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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