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2004]15号
发布日期:2004-3-11
执行日期:2004-3-11
生效日期:1900-1-1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向大中城市转移与向小城镇转移相结合,离土转移与兼业转移相结合,本地转移与异地转移相结合,向国内转移与向国外转移相结合,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强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做大做强劳务经济,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优化农村就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2004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35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7%,实现劳务收入100亿元,2010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0%,实现劳务收入500亿元。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和《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
二、拓宽转移渠道
(三)积极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要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每个县都要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有计划地在省内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大力开发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劳务市场。
(四)提高小城镇的吸纳能力。搞好以县城为主的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实施城市扩张战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周围的村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农民以土地入股,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扩大城镇规模。要以业兴镇,吸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到小城镇有业可就。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加工、旅游、商贸、口岸、农垦、森工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群体,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能力。
(五)大力发展二、三产业。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体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发展外向型资源加工业,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运和批发,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加快发展餐饮、旅店、文化娱乐、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中介和旅游业,使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同时,要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大力发展畜牧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设施农业、林果业、水产业和食用菌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在充分就业中增加收入。
(六)建设基础设施项目要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积极组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基本建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本省农民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三、搞好对接服务
(七)搞好信息服务。要依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驻外办事机构和我省外出打工成功者,在用工量大的省市建立农民工服务站,派驻劳务大使,广泛收集和发布劳务信息。同时,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劳务中介组织和大的用工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要通过农业信息网络、黑龙江农村劳动力网站和村信息员向农村传递就业信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农户传播就业信息,通过职业介绍大厅等有形场所发布劳动就业信息。要搞好供需对接,努力克服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
(八)搞好档案服务。要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档案,保证每个农村劳动力都有一份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供需对接、促进就业、维护权益、跟踪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转移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转移的动态,为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转移的组织化程度。
(九)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县级劳动力市场要把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搞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积极培育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和劳务经纪人。要规范管理,依法清理非法职介机构,从严处理各种欺诈行为,促进劳务输出有序进行。
(十)开展多形式对接。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劳务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劳务经纪人在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对接会,推介我省农村劳动力,打造黑龙江劳务品牌。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培训内容要以建筑、制造、家政、餐饮、保安等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以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引导性培训为基础,特别要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技术培训。要以县、乡培训机构为主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建立农民工培训新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创新培训机制。推行订单定向培训,由培训机构出“菜单”、用工单位出“订单”、政府部门来“买单”,做到培训一人,发证一人,就业一人,政府补助一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一名农村中学毕业生都有一技之长。
(十三)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绝大多数农民工普遍得到培训,每人掌握1至 2项非农职业技能。
五、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和限制。农民工只要凭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即可进城务工。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乡劳动者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让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五)积极放开户籍制度。小城镇要全部放开户籍管理,除哈尔滨市以外的大中城市,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哈尔滨市也要积极探索和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户籍管理新办法。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并尽快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文明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十六)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城镇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分别承担,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和计划生育问题。教育部门根据农民工持有的住所地居民委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城市公办中小学是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体,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十八)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农民工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场地证明,就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各商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推行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小额信用贷款;对农村出境劳务人员所需的资金,要简化担保手续,积极办理贷款。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九)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各有关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取消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十)签订规范合同。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农民工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教育农民工学会利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二十一)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凡是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允许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且不予年审。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使饮食、住宿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电话,受理农民工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
(二十三)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对转移的农民,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其后顾之忧,并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依法流转。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在承包地的耕种、管理和收获方面遇到的困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供配套服务,保证承包地不撂荒和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四)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城乡统筹的大就业观和大发展观,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省、地市、县、乡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省、地市两级政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维权上;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搞好对接服务、技能培训和维权上。其它有关部门也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就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形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合力。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宣传工作,注意总结经验,搞好典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带动农民就业观念实现根本转变。
(二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的监测。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负责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兑现奖惩。
20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