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文 号:京社保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月20日(遇公休日顺延)对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参保单位进行个人账户资金的分配业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信息和相应资金交给市商业银行。
二、市商业银行在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信息和相应资金准确无误后,在次月5日前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注入参保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
三、参保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以确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时分配与注入。
四、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参保单位,由其负责向参保人员说明未注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