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委办[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5-30
执行日期:2004-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30日
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请示
省委、省政府:
我省自1999年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来,各条战线又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为弘扬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省人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议在2004年评选一批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并在国庆五十五周年前夕予以表彰。现将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自1999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厅(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模范集体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这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350名,模范集体50个。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努力工作,贡献突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市场体系,推动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创建生态省,优化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带领农民致富,建设现代化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建设文化大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以“五大百亿”工程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政治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解决就业和下岗再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本职岗位刻苦自学,开拓创新,掌握多项技能,成为复合型人才,为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在浙江工作五年以上的本省、外省、外籍劳动者,均可参加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人选,原则上应从市级劳动模范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省模范集体:内部建设成绩突出,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身体力行,公正廉洁,内部成员团结合作,艰苦创业,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为实施“八八战略”,推动本单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充分走群众路线,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社会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各类人员的比例,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40%;从事农业人员不低于15%;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控制在12%之内;科技人员、妇女,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要考虑被推荐人员的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纵横比较,兼顾各行各业。
(二)推荐企业负责人,要求所在企业1999年至200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质量、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创汇、产品销售率、销售增长率、速动比率和资金利税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国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须经当地劳动、纪检、人口和计生、环保、监察(审计)、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行政、安全监督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除按评选条件外,要求个人无不良记录,所在单位遵章守法,对外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对内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公务人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各市上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推荐名单,要求预备一名后备人选。
(四)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同时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在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以市为单位上报。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由所在市推荐上报;党组织关系在省里的,由有关归口产业工会或直属基层工会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本行业有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可与当地联系,由当地推荐。各市在2004年7月15日前,将公示后的推荐名单及详细事迹材料报省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抽查,送省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级媒体上公示。最后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定,省人民政府表彰。
四、奖励
评选为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内,联系电话:0571-85117602;传真:0571-85114474)办理。
妥否,请审示。
附: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额分配表(略)
浙江省总工会
20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