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劳社字[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6-10
执行日期:2004-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
为全面反映各地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标概念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四)自然减员
自然减员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就业人员数。
(五)其他因素减员
其他因素减员是指报告期内因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参军、出国、服刑等原因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单位就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七)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
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是指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包括私营企业的投资者、雇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
(八)社区公益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社区公益岗位就业人员是指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在街道社区通过兴办社区就业实体、非正规就业组织等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购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
其它灵活形式就业人员是指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 同时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自己单干,从事的职业和收入很不稳定的自我服务型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打零工者;以及自由职业者,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九)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城镇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十)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和其他持有失业证明的人员。
二、测算方法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主要依据现有统计调查的资料,分别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的测算
在按季度组织的劳动力调查正式实施前,季末城镇就业人员数可根据统计部门掌握的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数、工商部门掌握的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数和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公益性岗位及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数等方面数字之和计算。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测算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数。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的测算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主要由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员构成。测算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可采用分别测算、相加汇总的办法。
城镇各类单位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测算。有季度就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的地区,可根据增减表中增加项合计数减调入数作为本期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数;没有季度就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的地区,可以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期末数减期初数求出本期净增数,然后再加上本期因自然减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减少的人员数求得。其中,本期因自然减员、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减少的人员数可根据上年年报的数据进行分解测算。
城镇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测算。本期新就业人数可在原有私营个体组织新就业人数的基础上,加上在本期新开业的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就业人数求得。
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人员数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测算。本期新就业人数主要根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各项就业登记、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资料测算,主要包括在未列入单位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公司中新就业的人员及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新就业人数。
考虑到一名劳动者在一年内有可能重复就业的情况,各地在测算新就业人数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剔除重复就业的人数。
三、部门分工
(一)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工作,根据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资料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附表一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附表二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附表三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商会议,部门会商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召集。部门会商会议要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本地区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累计新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数据,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各部门按照所附表式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区经会商确定的全部数据。各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商确定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是各级政府掌握本地区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是量化考核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市场经济下完善劳动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领导小组,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正常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正确理解各项指标含义和范围,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各自负责的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台帐,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测算需要的,要加以改进和完善。要不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整合信息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联审工作平台和机制。
三要精心组织,严把质量关。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基础扎实、测算准确、汇总科学、分析透彻。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采用分级测算的办法,各级应根据本级各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进行认真测算。下级上报的数据仅供掌握情况和作为测算本级数据的参考,不能利用简单的方法加总形成本级的数据,应认真核对,以消除可能存在的重复或遗漏,确保数据质量。
本办法附表所列数据请于每季度后10日前上报。
本办法自2004年2季度起执行。
附件:1、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表
2、城镇单位就(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一)
3、私营个体经济就业人员情况表(附表二)
4、社区公益岗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