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河市人民政府
文 号:黑市政字[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开拓劳务市场,加强对农民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在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增强农村农业内部吸纳劳动力的同时,重点向大中城市、发达地区和劳务市场潜力大的国家输出劳动力;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切实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2004年,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1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0%,实现劳务收入3.2亿元; 201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4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7%,实现劳务收入8.5亿元。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
二、大力搞好劳动力市场对接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对接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劳务对接上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在本地或劳动力市场大的地区、城市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对接活动,提供劳务输出平台,推介我市农村劳动力,打造劳务品牌,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赋予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承担劳动力市场对接工作的职责,驻外办事机构加挂农村劳动力输出服务站的牌子,积极开拓当地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输出提供中介、维权等服务。
(五)支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重点在县(市)区的城区和劳务输出主要乡镇,鼓励发展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中介组织设立、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发展,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化的劳务中介服务体系,切实为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清理非法职介机构,从严处理各种欺诈行为,确保劳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依托政府、部门、企业驻外办事机构和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用工量大的地区、城市建立劳务信息服务站,广泛收集、筛选和发布劳务信息。积极利用农业信息网络、黑龙江农村劳动力网站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农村农户传播劳务信息。县、乡建设职业介绍大厅,及时准确发布劳务信息。
(七)搞好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库,保证农村每名劳动力都有资料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农民工供需对接、权益维护、跟踪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为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提供档案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对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培训
(八)建设培训基地。适应培训市场需求,建立一批规模较大、门类较全、专业化程度较高、多层次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市级以职教中心、农广校为基础,建立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各县(市)区整合职教学校(中心)、农广校、农技高中、民办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培训资源,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乡镇创造条件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管理机构加强对培训基地管理,搞好资质认证。
(九)创新培训机制。放活培训主体。鼓励扶持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资助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对农民工培训纳入财政预算,对农民工培训给予资金补贴,做到学校培训、政府买单、农民受益。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搞好定点输出,做到培训一批就业一批。
(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根据市场和企业的用工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培训内容以建筑、制造、家政、餐饮、保安等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引导性培训为基础,切实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力争在3年内,全市多数农民工普遍得到培训,每人掌握1-2项非农职业技能。
四、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一)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促进平等就业。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和限制,允许农民工凭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进城务工。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确保农民工与市民享有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二)落实户籍放开政策。放开户籍管理,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十三)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民委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城市公办中小学校是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体,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十四)用工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城镇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分别承担,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对农民工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服务过程中,严禁乱收费。取消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六)签订规范用工合同。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农民工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帮助农民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十七)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对不能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准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不予年审。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它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十八)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农民工权益。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确保饮食、住宿条件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的基本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农民工维权电话,受理农民工维权请求;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关注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六、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
(十九)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加快发展农村餐饮、旅店、文化娱乐、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向第三产业转移。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大力发展畜牧业、林产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在大农业内部实现充分就业。
(二十)提高小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搞好以县城为主的小城镇的规划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允许周围村屯的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方式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各县(市)区要重点支持有较好基础的乡镇,加快小城镇建设,吸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以业兴镇。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成一批加工、旅游、商贸、口岸、农垦、森工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二十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有关部门要组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城乡统筹的大就业观和大发展观,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日程。
(二十三)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意义、现实作用、增收效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各地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搞好农民的思想教育,促进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外出务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每个县(市)区认真培育、总结、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功经验,树立一批乡、村、户不同层面的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座谈会、巡回演讲等形式,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四)健全工作机构。市、县、乡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县、乡两级要重点搞好农村劳动力市场对接、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负责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