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黔江府发[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级各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4年6月3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对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人均缴费基数的6.5%,按月为超过在职人员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已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单位无在职人员、只有退休人员的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清算缴纳。

  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区人民政府《重庆市黔江区国有企业改制暂行办法》(黔江府发[2001]176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2]106号)规定标准执行。

  2.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10.5%(其中个人缴纳2%)一次性清算缴纳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10.5%×退休人数×(30-已缴费年数)

  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规定(一)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或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但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开始缴费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4年1月1日后,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30周年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5%(其中个人缴纳2%)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缴清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本补充规定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从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