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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8

生效日期:1900-1-1

  文件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一、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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