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3]101号

发布日期:2003-8-12

执行日期:2003-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温州市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温州市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为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或因贫弃医的实际困难,真正体现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意义,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温州市市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双保”人员)均可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条 “双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且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医疗补助封顶线以下的,其个人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双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属第二条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分别予以全额补助。

  第四条 “双保”人员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程序: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相应时间段的有关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