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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6]24号

发布日期:1996-3-30

执行日期:1996-3-30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乡镇企业“九五”期间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市政府决定对1996年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突出的区市县、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利用外资单位的奖励

  ㈠奖励条件和标准

  ⒈凡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协议外资额计划指标80%(含80%)以上的区市县,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⒉凡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协议外资额计划指标100%(含100%)以上的区市县,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5万元。

  ⒊凡属市政府认定的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贫困乡(镇、街道)、村,每协议外资50万美元,奖给人民币4万元。

  ㈡奖金分配和用途

  ⒈奖金总额的10%奖给区市县,90%奖给引进外资单位[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乡镇企业].

  ⒉奖金主要用于各区市县、经济开发小区、乡(镇、街道)、村和乡镇企业引资直接责任者的奖励及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二、评选外向型经济强镇、强村和先进经济开发小区的标准

  ㈠、强镇标准

  1996年累计办“三资”企业达到30家,实现出口交货值1.5亿元。有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发展规模。

  ㈡、强村标准

  1996年累计办“三资”企业达到8家,实现出口交货值8000万元。有发展外向型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发展规模。

  ㈢、先进经济开发小区标准

  1996年新办“三资”企业5家,累计达到35家。

  三、评选方法

  市政府成立考评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领导组成。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各单位上报考评委员会的数据要准确无误,利用外资额以市外经贸委批准证书所标定的协议外资额为准,项目地址必须在大连市辖区内。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行取消考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市政府年终兑现奖金,并对强镇、强村、先进小区给予命名、表彰。

  本办法适用于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

  本办法具体事项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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