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3]105号
发布日期:2003-9-3
执行日期:2003-9-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发[2002]12号、泸委发[200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和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组织管理,全面实施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城镇保洁、保绿、保安、保序、车辆守护、公共设施养护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岗位。今年市政府已以泸市府目管[2003]10号文件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了我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再就业的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再就业工作职责,把再就业目标任务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计划,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保证今年市政府下达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任务在年底前圆满完成。
二、建立空岗报告制度。从2003年9月起,我市将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报送本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情况,各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按月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辖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岗位数、岗位工种、用工要求等项目。
三、公益性空岗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按照泸委发[2002]41号和泸市府办发[20 03]98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对象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以下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夫妻双方均已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合理调控,就业 服务机构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组织招收,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各县区街道、乡镇要掌握救助对象基本情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救助对象人员管 理力度。各街道、乡镇要列出救助对象人员名单,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重点帮助。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救助对象,提供至少两次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因个人原因两次以上拒不接受公共职介推荐工作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要制定救助对象的援助计划,并根据救助对象人员各自的特长和就业需求,以及公益性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即时岗位援助、跟踪服务等多种再就业援助。
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02]41号文件规定,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救助对象就业,应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办法是,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岗位补贴办法是,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核 准后向申报单位划拨。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型企业尽可能吸纳救助对象。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救助对象达到泸委发[2002]41号文件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通过灵活方式再就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救助和各项服务。对救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货物月销售额3000-4000元以下,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1500-2000元以下,按次纳税销售额在15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聘用退休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今年年底前对各类工勤岗位及其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二○○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