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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政函[2003]78号

发布日期:2003-8-29

执行日期:2003-8-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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