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三府[2003]120号
发布日期:2003-9-16
执行日期:2003-9-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扩大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三亚市常住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居民)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居民就业计划纳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指导本市居民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控制就业岗位的减少并尽可能地为本市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本市居民要正确认识自身能力,不能盲目等待观望,要积极主动走出家门,抓住时机参与岗位竞争,尽快实现就业;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居民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正确引导本市居民的就业导向。通过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尽快形成居民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提供扶助的就业格局。
二、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一)在结构调整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进一步做强做大我市的优势产业,把旅游服务业、海洋捕捞加工业、热带高效农业、花卉种植业等作为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渠道,不断增强其吸纳本市居民就业的能力。要用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就业,对我市每年新增的旅游服务项目,用足用活再就业优惠政策,使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占其用工总人数的30%以上。
(二)加快城市化进程,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城市发展的目标,通过城市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输销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积极创造条件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形成非农产业规模,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结合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企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通过多种方式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镇)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继续加强城镇社区服务建设,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使社区服务业成为安置居民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四)努力推行灵活就业形式,组织本市居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范围,满足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需求。继续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本市居民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市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以及社会福利等岗位,要通过竞争优先招收本市再就业重点援助人员,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招收人员的广告应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我市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包括: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非本人原因失业,具有本市户口,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无其他经济来源、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再就业困难人员;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无经济来源、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六)国家机关、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如门卫、勤杂人员等)以及各级财政提供资金的公共事业单位中除本市紧缺的技术工种外的劳动就业岗位,必须招收本市居民;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若己使用非本市居民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不得续签,临时聘用的,应予以清退。要向社会公布清理岗位情况,对清理出来的岗位要实行“公开信息、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清理后的岗位主要招聘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先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推荐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登记、初审后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汇总、分类、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上述单位不清退或未经确认而自行招收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认真落实促进居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so%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国有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从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我市居民当中,凡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点援助人员,报到满一年、仍未实现就业的我市大中专业毕业生,退伍、转业满一年仍未实现就业的我市退转军人,随军满一年仍未实现就业的驻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凭有关证明可在我市人才劳动力市场免费获得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免费参加现场招聘会,并可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筹集解决。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居民就业服务制度
(一)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我市居民的职业指导、失业登记和建档工作;要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其就业。争取在二至三年内建成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多渠道收集开发就业岗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建立市、区、街道(镇)以及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全面承担起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它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把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在街道和社区工作基础之上。
(三)本市居民初次就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进行一次就业登记检查,对无就业愿望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就业和社保服务管理机构介绍或推荐就业的人员不再列人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四)市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收集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情况,每季度以报表形式汇总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多招收本市居民;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搜集空缺岗位,优先推荐本市居民;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空岗调查;列人市政府规定须使用本市居民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劳动力市场发布信息。
(五)不断完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资格认定制度。认真执行就业准人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与从事岗位相符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六)建立失业保障基金预警预报制度,确定登记失业率和失业保险基金预警线,定期监测失业波动情况,并预测发展趋势,以便政府及时调整居民就业政策。
五、健全本市居民就业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把本辖区居民就业计划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研究决定本
辖区居民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产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促进本市居民就业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责任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促进就业资金以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纪检、监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等
部门要联合成立工作班子,设立举报电话,定期开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岗位清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和故意违反相关规定的,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