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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文[2003]222号

发布日期:2003-9-11

执行日期:2003-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经贸、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五、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

  1.“4050”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3.本人为现役军人配偶的;

  4.下岗或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从业人数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数30%以上的,可比照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享受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

  七、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招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与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顶抵原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八、经劳动保障部门资格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服务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接受服务人数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九、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3年内免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强化服务,鼓励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种植、养殖业实现再就业。

  十、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重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再就业资金(不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安排每年必须有所增加,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十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问题。不再成立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该项业务放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正式运营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在该公司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业务部门承担此项业务,在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户。该部门业务上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各县(市)和上街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统贷统还”,由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统一贷款,并负责统一还贷。承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按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向其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要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贷款发放和追偿机制,并把小额贷款发放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提供、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指导下岗失业人员选择适宜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按《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时限:

  1.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底,开办的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自享受之日起顺延满3年为止。

  2.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3年时间的税费减免政策。

  3.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3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时间应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4.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从业人数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5.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将市属、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列入享受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凡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具体意见由市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后另文下发。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原郑政[2003]2号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中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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