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潭办[2003]111号
发布日期:2003-9-10
执行日期:2003-9-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事业)各单位:
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仍有部分特殊对象因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等方面的原因尚未或难以实现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帮助大龄困难对象再就业十分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大龄困难对象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帮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帮助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对口帮扶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目前尚未再就业且生活比较困难的下列人员:
1.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2.转业、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
3.家庭无一成员就业或夫妻双方下岗的人员;
4.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帮扶目标
今年内再帮助本市1000名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三、帮扶方式
再就业对口帮扶采取下达责任目标任务,属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市区范围内的帮扶对象由市、区两级负责,县(市)范围内的帮扶对象由县(市)负责。市本级的目标任务直接下达到各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的目标任务由各县市区分解落实(具体分配任务见附表)。对口帮扶责任单位原则上应通过腾出保洁、保绿、保安等后勤服务岗位,或开发新岗位的方式安排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不能通过腾岗或开发新岗安排再就业的,可通过向外推荐就业的方式安排。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信息库。市区范围内的调查摸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市直对口帮扶责任单位和城市两区在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安排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时,应先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再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口帮扶责任单位用人条件和要求统一安排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单位要与帮扶对象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各县(市)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四、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再就业对口帮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再就业援助措施、帮助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月进行通报,市委、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
2、认真落实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腾出或开发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托病、车辆管理、交通协管、公共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特殊困难对象就业的,由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533194)。
附:湘潭市大龄特殊就业困难对象就再就业对口帮扶目标任务分配表(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