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发[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3-22
执行日期:1996-3-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实现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的目标,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扭亏脱困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五大确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这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重大措施。从我省情况看,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既是全省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又是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深入,我省已经有一大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实力,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的影响,加之国有企业老企业多、负担比较重,相当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负债率较高,经济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去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困难越来越大。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对国有企业实现三年扭亏脱困的目标信心不足,存在畏难发愁情绪和“等、靠、要”思想,缺乏勇于开拓的精神。这种思想观念状态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很不适应。今年是国有大中型工业亏损企业三年扭亏脱困的关键一年,完成扭亏脱困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锐意改革,扎实工作,确保我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三年扭亏脱困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扭亏脱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综合治理,在机制创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上下功夫,实施扭亏脱困分级负责制,调动方方面面力量,打好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攻坚战。通过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的扭亏脱困带动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总体经济效益水平显著提高。
扭亏脱困工作总体目标: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今明两年亏损面每年减少6个百分点,到2000年底亏损面降到15%以内,资产负债率降到合理水平,使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从总体上摆脱困境。
三、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脱困
(一)建立和完善扭亏脱困目标责任制。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亏损企业扭亏脱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地区、部门负责制。各市地、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逐户制定分年度减亏、扭亏目标及配套措施。扭亏脱困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加大对扭亏脱困目标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力度。对完成扭亏脱困目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完成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扭亏脱困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审计和考核制度。对列入省重点扭亏脱困目标范围的亏损企业,省主管部门出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审计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整顿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对未经审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并不得离职、辞职或调动工作。
(二)认真抓好亏损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各级企业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摸底,掌握企业领导班子的思想状态和实际表现,逐户提出调整和整顿措施。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一把手,一年“黄牌”警告,两年给予撤换。对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抓紧进行调整,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领导干部的培养和管理。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配政治素质高、改革意识强、懂经营管理、多数职工信任的优秀人才担任企业领导。要按照鲁办发〔1999〕5号文件精神,开阔用人视野,打破企业、城乡界限,采用市场机制选聘、招聘或民主推荐形式,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三)把扭亏脱困同改革、改组、改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使企业内部用人、劳动、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要实施减人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要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对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中型企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可以按照小企业改制的办法,通过股份合作制、租赁、托管、出售等形式,依法进行放开经营的改革。
(四)把扭亏脱困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把低水平、过剩生产能力压下来,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产品和企业。对煤炭、棉纺、水泥、钢铁等长线产品实行总量控制,关停一批小煤炭、小炼油、小玻璃、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小火电等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从根本上解决亏损问题。要帮助重点脱困企业筹措资金,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增强脱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形成技术创新机制。积极参与产学研活动,通过开发新产品带动企业扭亏脱困。上新项目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经过科学论证,防止重复建设。
(五)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要眼睛向内,夯实基础工作,挖掘内部潜力。要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学习邯钢、海尔、亚星的活动,全面加强企业的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购销管理,在增收节支、压缩两项资金占用和原材料、产品购销等方面下功夫,堵塞漏洞,向管理要效益。要推行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办好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严重经营性亏损企业,今后每年都要派出财务管理督导组,进行重点帮促。
(六)研究制定扭亏脱困扶持政策。对列入省重点扭亏脱困目标范围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经同级财政批准,其实现的所得税和地方分成25%的增值税超确定年度上年基数部分,实行三年内全部返还,以巩固企业扭亏成果。选择部分国有亏损企业在确保银行债务不悬空的条件下,允许将部分或全部有效资产采取多种形式合资合作,组建新的企业。新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原企业上交基数部分,可以在1-3年内全部返还原企业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和偿还银行债务。建立扭亏增盈专项资金,扶持扭亏有望企业尽快摆脱困境,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省、市地两级财政、金融部门都应视财力情况,筹措一部分资金,重点支持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贷款回收率高的扭亏有望企业。今年起国家确定呆坏帐准备金集中用于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和困难行业的扭亏脱困。各有关市地和企业要积极配合,用足用好政策,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争取列入计划,并抓好落实。
(七)加强对扭亏脱困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扭亏脱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里建立经委、人事、财政、统计、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扭亏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审计考核与当前生产经营协调等几方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各市地、各部门要深入亏损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总结扭亏脱困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树立典型,促进扭亏脱困工作。对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三年扭亏脱困企业以及盈亏大户的效益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扭亏脱困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按季度对各市地、部门的扭亏脱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启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在活力,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一)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将技术开发费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并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情况的考核。企业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低于1%;承担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建立省级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3%;高技术企业不低于5%。省里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安排,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企业不能参加省里的技术开发先进评比,厂长经理不能被评为优秀企业家。
(二)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为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6〕5号文件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对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对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做到联合攻关、技术共享、费用分担。
(四)支持专业对口的科研机构成建制地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进驻企业的科研单位除享受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待遇外,仍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政策待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外大企业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计划。
(五)省各专业银行要对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单独专项统计。每年安排的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分别占各专业银行当年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2%以上,并逐年增加。
(六)对省级以上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拨给企业,专款用于技术进步。
(七)继续执行国家对企业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年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八)获得省及省以上优秀新产品和计算机应用优秀项目称号,视同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其直接承担者享受省级优秀科技成果获得者的优惠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增强发展后劲
(一)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与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管理经验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建、技改项目的划分标准审批项目,注重内涵扩大,防止以技改的名义搞基建项目。
(二)引导和筹措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在增加技改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提高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对“九五”期间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率先过半、且投入产出比明显提高的市地和行业,要予以表彰奖励。“九五”末全省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要达到40%以上,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市地取消技改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三)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技术进步速度快的重点行业内企业、承担省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以及中试企业的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或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加快提取折旧;对不属于实行加速折旧行业的企业,只要技术改造任务重、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允许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对通过以上办法增提折旧费用于技术改造后而减少的利润,“工效挂钩”企业在进行工资基金清算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鼓励增量带存量,改造促改组。对于优势企业通过少量技改投入带动亏损企业存量资产活化的,经同级财政批准,亏损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允许在5年内用年度利润税前弥补;对亏损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经批准可实行挂帐停息;银行每年的呆帐准备金,分别经各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后,重点用于核销通过技改盘活存量而被兼并、收购的企业呆帐。
(五)对列入省重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提出意见,由省人民银行协调各专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实行银团贷款。对重大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政府协调解决需中方承担的配套资金。逐步提高国家统借外债规模中用于技术改造的比重,积极争取国外政府贷款用于技术改造。
(六)对重点产品技改需要引进机电产品的配额和特定产品指标,要优先予以安排。
(七)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统盘安排。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审批项目要把项目投产时所必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铺底流动资金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左右测算。各行业的技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测算办法,由省人行、省经委会同各专业银行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八)为真正达到投资方向调节税用于调节投资方向的目的,鼓励各地多技改、少新建,从1996年起,各地征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要视财力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牌产品
(一)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连续3年在省以上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获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奖或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均可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在提高产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个人。
(二)省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名牌产品商标,经省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份额占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25%以上的,由省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重奖。
(三)省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企业为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必须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立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为提高产品质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限期不改的企业,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四、加大各级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的力度
(一)省安排的国有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含必须由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改造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达不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筹措予以补足。这些项目同时是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优先用于国有企业技改投资、调整产品结构或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省科技三项费用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技术改造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市地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鲁发〔1993〕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省将根据市地建立技改基金情况,按相应的比例增减该地区的技术改造贷款规模及省技改基金对该地区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由省经委每年组织一批省级重大技术开发项目,1996年由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给予支持。
(五)鼓励银行和企业盘活技改资金存量,加快逾期贷款回收。对超额完成省确定的收回贷款指标的市地,对超收回的贷款,优先安排原贷款地使用。对完不成省定技改收贷任务的市地,原则上不审批新的省管项目和上报申请国家专项。省重点技改项目贷款收回办法,按鲁经技改字(1995)110号文确定的收贷挂钩意见执行。
(六)省有关部门在推荐安排股票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时,要优先安排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列入16个拳头产品技改规划的企业。
(七)进一步清理和制止对技改项目的乱收费。凡未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收费项目的收费一律停止,企业对不合理规定的收费可依据本规定拒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