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丽政发[2003]95号
发布日期:2003-12-9
执行日期:2003-12-9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3]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02]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滩坑水电站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
(一)鳏寡孤独者;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愿申请不要生产用地,其子女已作有土安置,并在子女同一迁入地安排宅基地建房者。
二、由县级社保机构作为承担移民养老保险的机构。
三、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机构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生产安置费的8000元和过渡性生产补助费1500元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可作财产继承,累计领取养老金不足9500元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五、鳏寡孤独者原则上进敬老院,将生产安置费和各项补助费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金,直至终身。
六、养老金领取时间为:从搬迁入住之日算起,次月开始领取。
七、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