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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丽政发[2003]95号

发布日期:2003-12-9

执行日期:2003-12-9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3]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02]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滩坑水电站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

  (一)鳏寡孤独者;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愿申请不要生产用地,其子女已作有土安置,并在子女同一迁入地安排宅基地建房者。

  二、由县级社保机构作为承担移民养老保险的机构。

  三、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机构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生产安置费的8000元和过渡性生产补助费1500元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可作财产继承,累计领取养老金不足9500元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五、鳏寡孤独者原则上进敬老院,将生产安置费和各项补助费作为投保基金,拨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证,每月支付养老金,直至终身。

  六、养老金领取时间为:从搬迁入住之日算起,次月开始领取。

  七、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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