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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发文单位: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资函[2003]112号

发布日期:2003-12-17

执行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1900-1-1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劳动法》和我市从未有关于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因此企业终止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企业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内容对此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终止原国有企业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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