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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厦劳社[2003]318号

发布日期:2003-12-15

执行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的精神,我局对部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正常工时制度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这对确保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这一制度更臻完善,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在申请实行以上工时制度时,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申请。

  二、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有关条款,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明确实行上述工时制的工种(岗位)和职工,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四、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五、存在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条件达标证明材料。

  六、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提供申请报告,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请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企业经济性质;

  2、企业生产概况及主要产品;

  3、企业职工人数;

  4、申请理由;

  5、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及职工人数;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操作方案。

  八、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做好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对违反国家工时规定行为的企业,将加大查处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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