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2003]10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执行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3年底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9元,各地具体标准分别为: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21元提高到24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69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49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44元提高到263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对全市城镇无职工家庭和所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肉价、主要副食品价格及燃料和照明等三项补贴;取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用自来水价格补贴。

  二、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将市级财政对各区、市、县财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调整为:

  (一)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补助65%.

  (二)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5%.

  (三)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不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