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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号

发布日期:2003-12-24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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