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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德阳市委 德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3-26

执行日期:2003-3-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责任,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问题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全力以赴,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重大决策、确定建设项目和推进各项改革时,将扩大就业容量、减轻失业压力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扩大内需,保持我市国民经济必要的增长速度,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5万余名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十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5%以内。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实行“二把手”负责制。从2003年起,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宣传、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全市就业形势,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要明确促进就业特别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政策,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帮助他们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市树立并大力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就业方针政策、再就业信息、再就业典型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努力营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就业岗位

  (一)各级、各部门要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多渠道扩大就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全方位发展社区服务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项目创办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破产企业可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城镇就业压力大的县(市、区),特别是资源开采型的矿山企业。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服务。

  (二)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把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作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任务,并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工作情况作为评估社区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各级政府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时,要为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和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引导和扶持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办各种类型的社区就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实现就业。

  三、完善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具体措施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我市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及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l、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3、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规定免收的属于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类中介机构按低限收取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并且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4、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市财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筹集,集中管理,并在各自的担保基金额度内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以及贷款贴息和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发[2002]12号、川委发[2002]31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好事做实事。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和整顿市容、规划社区发展等方面,应统筹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优惠出租给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证照的专门窗口,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尽可能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遇到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要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 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分离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

  l、各级政府要把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及时的岗位援助和再就业服务。

  2、建立公益性岗位空缺报告制度和统一调配制度。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掌握和调配。目前首先对交通协管、环保协管、车辆守护、机关后勤、城镇保洁、保绿、保安、保养、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调配,优先用于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在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特殊困难需要帮扶的下岗职工及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3、凡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后,收购资产的企业吸纳原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男53周岁、女43周岁以上,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政府批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凡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69元的岗位补贴Z 经政府批准的资源开采型国有矿山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安排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原企业富余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5、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进行重点再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六)鼓励企业对外劳务输出。

  对资源枯竭的国有矿山企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用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输出单位一次性劳务输出工作经费补助。

  (七)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至 2005年12月31曰。

  (八)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原则,在有关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应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投诉。监察、劳动保障、工会、物价等部门组成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督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涉及税费减免部门要设立查询、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拒不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从2003年1月l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提供相应政策的扶持和帮助。《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各县(市、区)要依托企业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严格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冒领、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骗取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使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2004年之前,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建成比较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现与省和市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保险机构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各县(市、区)要将信息网络连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并逐步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建成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和信息网络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停发享受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三)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

  各级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各县(市、区)应在2004年前建立就业训练场地。要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把职业培训、资格认证和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免费提供的公益性培训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后,由同级政府筹集的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政府可在进行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

  (四)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

  2003年3月底前,在全市街道、乡(镇)设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所,根据工作任务,配备l-3名工作人员,所需编制由县(市、区)政府在现有编制中调剂,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岗培训、劳务输出和劳动保障统计调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聘请专门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形成完善的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各级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保证工作经费。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资、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拒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要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切实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社会保险、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划拨,要与工作实效和财政的努力程度挂钩。

  六、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对就业的宏观调控

  (一)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改制、关闭被严、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同时;积极稳妥的做好改制企业和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企业实施改制前或关闭破产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经贸、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要筹集足够的资金,保证改制或关闭破产顺利进行。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改制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

  (二)企业裁减人员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需要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尽可能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消化富余人员,保持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民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严格限制裁员规模,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或达到全部职工人数15%以上的,要事前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

  (三)将中央、省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 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统一享受我市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中央和省属企业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当地做好再就业工作。

  (四)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城镇劳动力抽 样调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状况。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农村劳动力的转 移和劳务输出工作。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继续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引导和帮助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务输出管理机构,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清除影响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已实现并轨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县(市、区人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比例可以适当灵活。同时,两个确保“任务重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财政的投入。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清欠工作,加强资金调度,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级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 94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德办发[2002]25号)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与并轨工作相结合,多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下岗职工被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录用后;原则上应出“中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提前出“中心”再就业,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除按规定将剩余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外,其协议期内应缴纳的社保费由企业代缴,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政府申请,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的时间,由同级政府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按每提前一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经政府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由同级政府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按原基本生活费“三三制”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原因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企业新减员和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措施,_认真帮助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住房、子女入托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四)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鼓励和引导他们续保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缴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待遇。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男53岁、女43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定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县(市、区)龟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我市再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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