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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

文  号:凉府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3-4-8

执行日期:2003-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根据我州实际,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或自1998年7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1998年7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因改制、兼并、关闭、破产等原因,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的供销企业中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1.下岗职工,由本人向其所在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指定的管理下岗职工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凉山州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经所在企业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后统一办理。

  2.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

  4.原办理了《明白卡》且符合这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相应调整最低生活补助。

  (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

  1.根据川劳社发[2003]7号通知规定,从2003年起,在全省统一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度,《明白卡》在我州范围内停止使用。原我州相关部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与再就业扶持政策一并执行,其执行时间,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的规定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我州制定的优惠政策的时间从享受之日起至享受满3年止。

  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时间为准,从事个体经营的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3.原办理了《明白卡》正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换发《再就业优惠证》后从原来开始享受的时间起至享受满3年。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一)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坡、荒滩,从取得经济收入的第一年起,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四川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税收政策意见》执行。

  (三)州级和各县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省、州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一)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凉委发[2002]66号)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的认定。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工作。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要求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凉委发[2002]66号文件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经贸、财政部门和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税收政策意见》和省、州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凉委发[2002]6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审核证明由州统一样式,统一印制。企业凭审核证明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02]107号)及省、州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凉委发[2002]6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且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下发的文件(川劳社发[2001]11号)规定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优惠证》和社区就业实体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所有费用(以下简称“三类收费”)的申请。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并对符合免收“三类收费”条件的,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数”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并在其中签注了认定意见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按凉委发[2002]66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免收“三类收费”。

  四、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承担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任务,经审核中介成功且与用人单位签定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凉委发[2002]66号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命名的“四川省再就业培训基地”,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再就业培训机构”)承担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任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按凉委发[2002]66号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机构每中介成功1人,按每人8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介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成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人120元。

  再就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关专业工种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暂未制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按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空岗,应及时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并由其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具体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关于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

  (一)按照川委发[2002]31号、凉委发[2002]66号通知精神,我州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4月底前完成部份县市的试点建设。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6月底前都要完成城市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所的设立、社区负责劳动保障工作专门人员的聘用等项工作。尽快形成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

  (二)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建成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的其他劳动保障事务工作均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

  六、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部门责任

  (一)全州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以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工作责任,由州劳动保障局根据省上有关要求提出意见,再商州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州委、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凉委发[2002]66号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作为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七、关于企业原有优惠政策与新的扶持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优惠政策,以及其它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如果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既适合享受凉委发[2002]66号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又适合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可选择最为优惠的政策,但不得累加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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