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蚌政办[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5-6
执行日期:2003-5-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蚌发[2003]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性管理服务型岗位。包括党政机关(含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街居社会保障和就业协管,维持秩序的交通协管,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及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托老托幼单位中的护理,社区从事计划生育等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总体目标
全社会各行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总体目标是:在2003年—2005年三年内,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5000个,其中2003年和2004年各2000个。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一)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全部招用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含一次性安置人员)中有求职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称4050人员)。
(二)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劳动就业局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内容包括拟设岗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条件等。
2.申报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报送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信息系统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
3.参聘人员由区街劳动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初审推荐,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4.招聘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录用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和招聘简章组织实施考核录用工作。对决定录用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同等条件下,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优先录用。上述人员一经录用,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停止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5.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时,被录用人员具备条件的,必须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待遇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申领程序及资金来源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政策暂定到2005年底。
五、工作要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失业“4050”人员再就业,是政府针对当前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行各业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已有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进行从业人员结构调整和规范管理;对尚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研究具体方案,制定具体措施,任务到单位,责任到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市政府将把援助“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再就业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