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文 号:浙信人[2003]88号
发布日期:2003-4-29
执行日期:2003-4-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全省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临时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使用临时工行为,加强对临时工管理,发挥临时工人员在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招用临时工,是一项严肃的劳动用工制度。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的(重要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严格招用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招用条件
在招用临时工时,应坚持就地就近、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招用原则。
(1)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无不良记录;
(2)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青年;
(3)身体健康,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4)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临时工须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用程序
由用工单位填写“申请临时工用工计划”报省厅人教处(见附表一),经同意后招用。
经同意后允许使用临时工的,用工单位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用,并填写《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临时工登记表》(附件二)上报厅人教处备案。对已使用的临时工按照上述招用原则和招用条件,尽快做好清理工作。
四、落实待遇,保障权益
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签订合同。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按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应为他们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即行解除,如需继续使用,须续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
(2)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益与质量的高低适当上下浮动。
五、用工单位应本着对单位负责的精神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技术和安全教育,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临时工能认真努力工作,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