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 号:浙劳社医[2003]104号
发布日期:2003-6-6
执行日期:2003-6-6
生效日期:1900-1-1
嘉兴、金华、舟山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省军区老红军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省军区老红军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省军区老红军张力雄等21人(副军职以上11人、正师职10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3年7月1日起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其中在杭的18位老红军纳入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在嘉兴军分区、金华军分区、舟山警备区的3位老红军分别纳入当地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
二、医疗待遇和管理服务
(一)省军区老红军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后,副军职以上的老红军,其医疗保障待遇参照所在地副省级以上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正师职的老红军,其医疗保障待遇参照所在地离休保健干部(即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的老红军,其医药费按地方相应职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军区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在杭的副军职以上老红军由省卫生厅保健局负责,正师职的老红军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不在杭的老红军,其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三)老红军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后,在非地方离休干部定点的军队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的医药费,按军队医疗保障体系经费渠道解决。
三、经费来源
(一)老红军医疗保障经费,由省军区每年按军队确定的标准划转地方财政,缺口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其中在杭的由省财政帮助解决;不在杭的,由当地财政补贴,即分别由嘉兴、金华、舟山市财政帮助解决。
(二)省军区负担的老红军医疗保障经费,于每年1月10日前划转地方财政。
(三)老红军医疗保障经费,由各地负责老红军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四、其他问题
(一)各地负责老红军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明确老红军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责任,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可与地方负责老红军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相应协议。
(二)2003年度省军区负担的老红军医疗保障经费,于6月20日前划转地方财政。省军区老红军纳入地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体系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