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汕劳社[2003]98号
发布日期:2003-7-7
执行日期:2003-7-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府令第3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和2003至2004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7月份起调整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年度汕头经济特区(包括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下同)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670元为基数按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下同)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1%,分别增加0.5%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637-609)÷609×0.5+1],即原过渡性养老金(或个人帐户养老金)×1.02.
二、凡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670元为基数按2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出计发基数,按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和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年度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再加上调节金后,计算退休当年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退休当年应发月过渡性养老金数额=按2002年9月30日截止日期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计发比例计算出的计发基数×[(609-577)÷577×0.5+1]×[(637-609)÷609×0.5+1] +调节金(按1997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即核定的计发基数×1.03×1.02+56.2元。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三、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相应以670元为基数计发。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